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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建军、刘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建军,刘夫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987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恩,双庙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郑建军,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夫华,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建军、刘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建军、刘夫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建军、刘夫华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郑建军、刘夫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董继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清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