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俎德建与尚文涛、尚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俎德建,尚文涛,尚虎,王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俎德建,农民。被执行人尚文涛,农民。被执行人尚虎,农民。被执行人王义霞,农民。申请人俎德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文涛、尚虎、王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1233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俎德建申请,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执行。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年3月7日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2)惠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强审 判 员 刘庆峰人民陪审员 马云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