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顺利汽运有限公司与杨某、杨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顺利汽运有限公司,杨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高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顺利汽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自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某,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高安市。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高安市,系被执行人杨某之父。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顺利汽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杨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1)高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因俩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杨某某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额价值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功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