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调确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杜霞、胡冬琼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霞,胡冬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调确字第1039号申请人:杜霞,无固定职业。申请人:胡冬琼,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杜霞和申请人胡冬琼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海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杜霞和申请人胡冬琼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2月7日经宁波市海曙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杜霞赔偿申请人胡冬琼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1326.30元,合计1326.30元,申请人杜霞于2015年12月8日之前一次性履行完毕。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海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代书记员 葛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