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430号原告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徐志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立权,男。委托代理人陈世宇,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时文朝,总裁。委托代理人于永生,男。委托代理人祁达,君合律师是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洪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琼,男。委托代理人汤树荣,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简易程序审限内未能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卫凌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宗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