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耿晓辉与李海铁公正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晓辉,李海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662-1号申请执行人耿晓辉,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海铁,男,汉族。耿晓辉与李海铁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3686号公证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另案查封,正评估、拍卖中,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5)郑黄证执字第3686号公证执行书的本次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弓永亭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郝 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樊育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