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民二终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黄玉珍与孙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玉珍,孙志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二终字第001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珍,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刚,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曲跃红,江苏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玉珍因与上诉人孙志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玉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婷婷,上诉人孙志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曲跃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17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徐 婕审 判 员  汪振兴代理审判员  韦少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