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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江振华与黄金明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23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振华,黄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234号原告:江振华,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黄金明,住广东省吴川市。委托代理人:谢小毅,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振华诉被告黄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振华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金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振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金明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振华撤回对被告黄金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80元减半收取4790元,由原告江振华负担。审 判 长  冯银凤人民陪审员  苏丽颜人民陪审员  郑慧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永妹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