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浸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欧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浸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欧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街道村委会新民,身份证号码:×××8381。被告:邱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23X。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于2015年12月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柏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丹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