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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浸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欧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浸民初字第297号原告:欧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街道村委会新民,身份证号码:×××8381。被告:邱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823X。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于2015年12月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柏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杨丹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