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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路,杨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980号原告丁玉路,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高陂镇。委托代理人徐光碧,贵定县昌明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时富,男,1984年2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贵定县昌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路与被告杨时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玉路以被告尚在外务工无法联系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玉路以被告尚在外务工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丁玉路承担。审判员  王积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方安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