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永嘉县中正铸造有限公司与南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中正铸造有限公司,南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732号原告:永嘉县中正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下镇京岸村。法定代表人:陈信德,总经理。被告:南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上塘嘉宁街123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中正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嘉县中正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嘉县中正铸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中正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1元,减半收取2376元,由原告永嘉县中正铸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