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昌群与郭方玉公路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群,郭方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杨昌群,男,生于1974年7月4日,汉族,住峨眉山市黄湾乡。委托代理人:王敏光,峨眉山市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方玉,男,生于1956年8月29日,汉族,住峨眉山市九里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昌群申请执行郭方玉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运费3420.3元,负担本案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决定对廖洪等人申请执行郭方玉公路运输合同纠纷共计14案进行合并执行,并在(2015)峨眉执字第631号廖洪申请执行郭方玉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90元外,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放弃本次执行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笑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