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行非审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申请强制执行郑宵交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郑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璧法行非审字第0068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兰花小区特*号。负责人王科,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雅秋,该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郑宵,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016702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6日,因被执行人驾车违规,申请执行人作出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n016702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200元的罚款。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通知书》后1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一大队作出的n0167025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吴存友代理审判员 胡宗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罗春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