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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钻石水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殷武伦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钻石水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殷武伦,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411号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40层。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董事长。被告湖北钻石水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刘小雨,总经理。被告殷武伦。被告张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钻石水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殷武伦、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北钻石水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殷武伦、张丽价值2482558.32元的财产,并由武汉金弘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融众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湖北钻石水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殷武伦、张丽银行存款2482558.32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魏晓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何仕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