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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汇金支行申请黑龙江亚细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黑龙江亚细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红专街14号。负责人杨易,行长。被执行人黑龙江亚细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60号。法定代表人邹宏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汇金支行申请执行黑龙江亚细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本案中已抵押的被执行人黑龙江亚细亚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均已被案外人买受、占有、使用。另经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合议,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哈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张连进审判员  张英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赵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