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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恢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京恩与周风娟、周明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恩,周风娟,周明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恢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张京恩,男,194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周风娟,女,1977年2月3日生,住陕县。被执行人周明礼,男,195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陕县。申请执行人张京恩与被执行人周风娟、周明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陕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周风娟、周明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支付款478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风娟躲避执行找不着下落,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明礼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经调查尚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陕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徐瑞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