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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成刚诉被告黄巨忱、第三人辽中县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刚,黄巨忱,辽中县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3932号原告李成刚委托代理人李志超被告黄巨忱委托代理人黄友峰第三人辽中县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号秋原告李成刚诉被告黄巨忱、第三人辽中县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路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刚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超、被告黄巨忱的委托代理人黄友峰、第三人辽中县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黄号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5年11月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李成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巨忱及第三人辽中县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刚诉称,原告于2002年12月30日与辽中县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民委员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辽中县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民委员会将“长沟河套(夹信)林业用地(森林资源小班:号,长:390米,宽:148米,面积:87亩)承包给乙方。(四至:东至:坝;西至:长沟河岸;南至:坝;北至:学校水田坝往西穿直)。承包合同期限30年从2002年起至2032年12月30日止,承包金为3,500元。”双方还就其他合同事项作出约定。2003年9月28日原告按照约定交纳了全部承包费3,500元,2015年10月8日辽中县林业局给原告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本案原告承包的87亩林地有林权证。在原告承包林地后,被告黄巨忱在原告承包土地范围内开荒占地5亩至今,经原告多次向其索要未果,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保证承包合同顺利履行,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黄巨忱返还因开荒所占原告承包范围内的5亩土地。被告黄巨忱辩称,我现在使用的地是我从1993年开始自己开荒自己使用的,我实际开荒地的亩数是1.5亩,我交给村上的承包费用一直交到2009年左右,后来因为村上欠我工资,村上也就没有找我要这承包费。我交的承包费有票据,现在票据不全了,但是村上有底账。该案涉案土地的经营权应该归我。原告的合同上面写着是在我开荒之后才签订的,所以不存在我占用原告承包土地的情况,我认为这份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辽中县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陈述的事情我不知道,原告出具的承包合同不属实。虽然原、被告争议的土地在原告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当中规定的范围之内,但是我村委会对原告出具的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理由是村委会上没有任何会议记录,村委会没有与原告李成刚签过承包合同,合同上的公章是我们村的,但是在村里没有备案,而且合同上所写的长宽都是虚报了,是2002年林业站为了完成造林任务自己击打的合同,所以我村委会坚持原告出具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被告黄巨忱所述的他开荒的地交给村委会承包费属实,村上没有收回过老百姓自己开荒的地,也没有进行过土地发包,本案争议的地块现在原告李成刚和被告黄巨忱及村上其他村民都在使用,村上没有使用本案争议地块。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辽中县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村民,2002年12月30日,原告与本案第三人即辽中县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民委员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辽中县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民委员会将“长沟河套(夹信)林业用地(森林资源小班:号,长:390米,宽:148米,面积:87亩)承包给乙方。(四至:东至:坝;西至:长沟河岸;南至:坝;北至:学校水田坝往西穿直)。承包合同期限30年从2002年起至2032年12月30日止,承包金为3,500元,李成刚必须将承包金一次性交给甲方。”双方还就合同其它详细条款作出约定。另查,被告开荒的地位于原告与辽中县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民委员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的四至范围内。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因开荒所侵占的原告承包范围内的土地5亩。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林地承包合同书,收款凭证,法院依职权勘验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张,以上证据均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应举证证明对该物享有物权。本案原告与第三人辽中县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认可。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侵占原告林地,故被告因将侵占原告的林地返还给原告。关于被告及第三人的辩解,因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能证明其享有涉案林地的物权,故本院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辩解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巨忱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将自己在四至范围“东至坝,西至长沟河岸,南至坝,北至学校水田坝往西穿直”内所侵占的林地返还给原告李成刚;二、第三人辽中县牛心坨镇小黑岗村民委员会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黄巨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崇忠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人民陪审员  田秋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