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桂国与王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国,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2387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国。被执行人王东。李桂国与王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淮���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王东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桂国劳务工资4392元。因被执行人王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桂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东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李桂国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桂国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桂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信息反馈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桂国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基础,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东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桂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徐民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东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桂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