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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小格申请执行张连歌一案 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小格,张连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孙小格,女,汉族。被执行人张连歌,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孙小格申请执行张连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2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彭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