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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许行春与孟庆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行春,孟庆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许行春,个体户。被执行人孟庆元,个体户。申请执行人许行春与被执行人孟庆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孟庆元偿还原告许行春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5000元,合计45000元,于2014年7月5日前付清。二、原告许行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孟庆元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也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土地信息。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20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路爱祥执行员  赵红亮执行员  李 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徐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