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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李彩文、高晨与李涵、王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文,高晨,李涵,王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李彩文,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原告:高晨,女,1998年3月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同上。法定代理人:李彩文,本案原告,系原告高晨母亲。被告:李涵,男,1991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王岩,女,1970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代表人:XX,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腾交,女,1987年12月出生,汉族,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文、高晨与被告李涵、王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春侠审判员  刘志国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於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