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个民二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国兵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兵,刘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二初字第1068号原告王国兵,1958年10月12日生,女,汉族,住个旧市。被告刘洋,年籍不祥,男,汉族,住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兵与被告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兵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损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李 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王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