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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5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奎男与刘兴祎、郝玉华、刘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奎,刘兴祎,郝玉华,刘生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5834号原告:刘奎男,男。被告:刘兴祎,男。被告:郝玉华,女。被告:刘生金,男。原告刘奎男诉被告刘兴祎、郝玉华、刘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字第583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