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5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奎男与刘兴祎、郝玉华、刘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奎,刘兴祎,郝玉华,刘生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5834号原告:刘奎男,男。被告:刘兴祎,男。被告:郝玉华,女。被告:刘生金,男。原告刘奎男诉被告刘兴祎、郝玉华、刘生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庄民初字第583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赫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