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喻某甲、喻某乙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甲,喻某乙,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喻某甲,女,生于2011年6月5日,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喻某丙,男,生于1991年9月7日,汉族,系原告父亲。原告:喻某乙,男,生于2013年6月26日,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喻某丙,男,生于1991年9月7日,汉族,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刘成富,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95年4月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甲、喻某乙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喻某丙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某甲、原告喻某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喻某甲、喻某乙负担。审 判 长 罗迎冬审 判 员 韩 俊人民陪审员 吴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