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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喻某甲、喻某乙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甲,喻某乙,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喻某甲,女,生于2011年6月5日,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喻某丙,男,生于1991年9月7日,汉族,系原告父亲。原告:喻某乙,男,生于2013年6月26日,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喻某丙,男,生于1991年9月7日,汉族,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刘成富,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95年4月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甲、喻某乙诉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喻某丙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某甲、原告喻某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喻某甲、喻某乙负担。审 判 长  罗迎冬审 判 员  韩 俊人民陪审员  吴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