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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406号被执行人:孙雪。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孙雪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孙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刑初字第046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江审 判 员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张 坤���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崔久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