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406号被执行人:孙雪。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孙雪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孙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刑初字第046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江审 判 员 王东明代理审判员 张 坤���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崔久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