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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郝振林与河北省公安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振林,河北省公安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石行初字第00259号原告郝振林。被告河北省公安厅,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西路276号。法定代表人董仚生,河北省公安厅厅长。委托代理人孟令勋,河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郝振林因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后,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向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郝振林,被告河北省公安厅的委托代理人孟令勋、李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振林诉称,2015年6月30日其向被告河北省公安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河北金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在向河北省公安厅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时提交过的材料。被告至今不给答复。原告请求判令河北省公安厅对其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其向法院提交了《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被告河北省公安厅辩称,我单位2015年6月30日依法受理了郝振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2015年8月11日,依法安排郝振林查阅了相关材料。郝振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案外人金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员工的个人信息等不宜为社会一般公众所知晓的内容,如果允许原告复议相关材料容易流入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故我单位通过安排原告当面查阅相关材料的形式已经向其提供了相关信息,完全履行了法定的信息公开职责。另我单位于8月11日依法安排郝振林查阅了相关材料,并未超出3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我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被告河北省公安厅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郝振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当面答复郝振林录音录像DVD光盘(A、B)。经庭审质证,双方对郝振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均无异议。原告郝振林对DVD光盘(A、B)真实性无异议,对光盘上显示2015年8月11日被告依法安排其查阅了相关材料无异议,但原告称其未看到金源公司投资加拿大公司的相关材料。被告称,原告所述金源公司投资加拿大公司的相关材料超出了其信息公开申请范围。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被告双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河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当面答复郝振林录音录像DVD光盘(A、B),其真实性及显示2015年8月11日被告依法安排其查阅了相关材料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原告郝振林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河北省公安厅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受理了郝振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2015年8月11日,被告安排郝振林查阅了相关材料。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被告认为郝振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案外人金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公司员工的个人信息等不宜为社会一般公众所知晓的内容。被告河北省公安厅通过安排原告郝振林当面查阅相关材料的形式已经向其提供了相关信息,符合法律规定。当面答复郝振林录音录像DVD光盘(A、B)显示被告河北省公安厅依法安排原告郝振林查阅了相关材料,光盘录像显示河北省公安厅民警依法将河北金源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在向其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时提交过的材料安排郝振林查阅,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原告郝振林要求被告河北省公安厅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振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郝振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高彬审 判 员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邢秀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