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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罗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罗田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质监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罗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罗田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被执行人罗田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罗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罗)质监罚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罗田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每日加处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查明,���请执行人罗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被执行人罗田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在用特种设备(电梯)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设备操作;在用特种设备(电梯)未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之规定的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罗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罗田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其停止使用;2,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自罗田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所作的��罚决定依据充足,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但逾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未履行催告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不准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罗田县罗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罗)质监罚字(2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罗田县金城置业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桂初审判员  金友玲审判员  殷琳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