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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2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连海与刘长烁、范凤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连海,刘长烁,范凤阳,逄建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840-1号申请执行人朱连海。被执行人刘长烁。被执行人范凤阳。被执行人逄建罡。申请执行人朱连海与被执行人刘长烁、范凤阳、逄建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相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执行员  赵永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