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连海与刘长烁、范凤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连海,刘长烁,范凤阳,逄建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840-1号申请执行人朱连海。被执行人刘长烁。被执行人范凤阳。被执行人逄建罡。申请执行人朱连海与被执行人刘长烁、范凤阳、逄建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相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执行员 赵永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