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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董鹏鹏,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2015年12月7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姚亚龙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冀安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