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民初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751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董鹏鹏,陕西广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2015年12月7日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姚亚龙审 判 员 周 伟人民陪审员 冀安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