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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唐石峰与武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石峰,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756号申请执行人:唐石峰。被执行人:武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唐石峰与被执行与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归还申请执行人案款65640.00元本,并承担申请执行费8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同海审 判 员  李昭平代理审判员  郭振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庆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