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04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克池与阳新县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终字第00049-2-9号申请执行人罗克池与被执行人阳新县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钦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8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阳新县华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钦长虽有财产,但目前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克池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适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时龙审判员 朱耀涌审判员 李良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