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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马尕克与马海林、马哈麦、马祖不得、马艾有卜、马占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尕克,马海林,马哈麦,马祖不得,马艾有卜,马占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998号原告马尕克。委托代理人张海兵,系临夏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马海林。被告马哈麦。被告马祖不得。被告马艾有卜。被告马占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北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马尕克与被告马海林、马哈麦、马祖不得、马艾有卜、马占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尕克于2015年11月24日已该事故保险公司同意在理赔范围内赔偿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海林、马哈麦、马祖不得、马艾有卜、马占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尕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尕克撤回对被告马海林、马哈麦、马祖不得、马艾有卜、马占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夏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尕克负担。审判长  马原平审判员  牟存文审判员  赵春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马 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