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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三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上蔡县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久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久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356号原告上蔡县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四清。委托代理人申卫华。被告河南久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春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久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蔡县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原告上蔡县龙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体健审 判 员  吕政坤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