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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007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方敏与李建军、王俊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敏,王俊珍,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00730-21号申请执行人方敏。被执行人王俊珍。被执行人李建军。关于方敏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俊珍在中国工商银行16150001010142383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俊珍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宁芳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