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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武清分中心与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武清分中心,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336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武清分中心。法定代表人马玉杰,主任。被执行人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丰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杨伯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武清分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作出(2015)武行非诉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需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33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