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可伟与李朝国、刘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可伟,李朝国、刘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王可伟。被执行人李朝国、刘广银。本院在执行王可伟与李朝国、刘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可伟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