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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可伟与李朝国、刘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可伟,李朝国、刘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王可伟。被执行人李朝国、刘广银。本院在执行王可伟与李朝国、刘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可伟已将本案撤销执行,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梁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