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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1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开拓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开拓,北京巨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岳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07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开拓,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金燕,北京市嘉诚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巨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12号4门101室。法定代表人岳洲,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洲,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巨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岳洲的委托代理人陈丽芳,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上诉人王开拓、北京巨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岳洲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8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开拓、北京巨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岳洲分别于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开拓、北京巨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岳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开拓、北京巨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岳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37元,由王开拓负担137元(已交纳),由北京巨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岳洲负担6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开拓负担25元(已交纳),由北京巨人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岳洲负担2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 龙代理审判员 李 桃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春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