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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与邓顺虎追偿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邓顺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负责人李世荣。被执行人邓顺虎,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90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蒋发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