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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9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胡开银与重庆华顺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湾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银,重庆华顺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湾煤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9665号原告胡开银,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华顺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湾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交通街327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0069-9。负责人邓仕成,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开银诉被告重庆华顺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湾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开银于2015年12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华顺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湾煤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胡开银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开银撤回对被告重庆华顺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家湾煤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胡开银承担。审判员  王晓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卫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