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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王岳君与范红霞、陆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岳君,范红霞,陆峰,殷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139号原告王岳君。委托代理人杜存朋,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健,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红霞。被告陆峰。被告殷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岳君诉被告范红霞、陆峰、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岳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劲松人民审判员  朱慧红人民审判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丁昱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