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无锡润利亚化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无锡润利亚化肥有限公司,无锡锦通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大康印染有限公司,蔡云鹿,陈浓娣,蔡亚忠,李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79号申请人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义路梅村街道市民中心。法定代表人潘霄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骏,江苏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娟,江苏冯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锡石路6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润利亚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大桥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浓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锦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秦巷村)。法定代表人蒋洪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大康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石塘湾张皋庄村。法定代表人候巧林。被执行人蔡云鹿。被执行人陈浓娣。被执行人蔡亚忠。被执行人李亚娟。申请人无锡新区景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信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力意染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意公司)、无锡润利亚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利亚公司)、无锡锦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通公司)、无锡大康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康公司)、蔡云鹿、陈浓娣、蔡亚忠、李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力意公司、蔡云鹿、陈浓娣、蔡亚忠、李亚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景信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二、力意公司、蔡云鹿、陈浓娣、蔡亚忠、李亚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景信公司律师费损失54400元。三、就力意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力意公司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景信公司有权以锡房他证字第HS1000270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润利亚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尚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润利亚公司与力意公司共同向景信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四、锦通公司、大康公司对力意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力意公司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锦通公司、大康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力意公司追偿。五、驳回景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28.2元,合计30983.2元,由力意公司、蔡云鹿、陈浓娣、蔡亚忠、李亚娟共同负担。后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景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295383.2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力意公司、润利亚公司、锦通公司、大康公司、蔡云鹿、陈浓娣、蔡亚忠、李亚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力意公司、润利亚公司、锦通公司、大康公司、蔡云鹿、陈浓娣、蔡亚忠、李亚娟逾期未履行,景信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力意公司、润利亚公司、锦通公司、大康公司、蔡云鹿、陈浓娣、蔡亚忠、李亚娟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力意公司、润利亚公司、锦通公司、大康公司、蔡云鹿、陈浓娣、蔡亚忠、李亚娟名下无银行存款,蔡云鹿、陈浓娣、蔡亚忠、李亚娟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大康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张皋庄村的房产,该房产已于2012年11月20日被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限制,且已被拆迁完毕。润利亚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洛社镇运河东路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我院另案查封,已在处置过程中。蔡云鹿、陈浓娣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贝沙桥禾丰新村的房产,该房产上设有抵押,第一抵押权人为广发银行无锡城北支行,最高抵押额为200万元,第二抵押权人为无锡新区开普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最高抵押额为90万元,且已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蔡云鹿名下有位于无锡市石塘湾育才路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上述房产均暂无法处置。蔡亚忠、李亚娟、锦通公司、力意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登记记录。蔡云鹿、陈浓娣、蔡亚忠、李亚娟、力意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润利亚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B×××××的车辆,锦通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B×××××的车辆,大康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B×××××的车辆,其中苏B×××××、苏B×××××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苏B×××××的车辆,本院办理了查封手续,但现上述车辆均下落不明。本院至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及无锡市工商局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力意公司、润利亚公司、锦通公司、大康公司、蔡云鹿、陈浓娣、蔡亚忠、李亚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经执行仍有3295383.2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执行中,本院向景信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景信公司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景信公司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不申请对力意公司、润利亚公司、锦通公司、大康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同意法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力意公司、润利亚公司、锦通公司、大康公司、蔡云鹿、陈浓娣、蔡亚忠、李亚娟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商初字第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东飞代理审判员 郑维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