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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执字第004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跃元与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元,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493-2号申请执行人:李跃元。被执行人: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牧羊湖88号。法定代表人:王洪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跃元申请执行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跃元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