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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7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苏建平与许宝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平,许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719-1号申请执行人苏建平,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许宝新,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苏建平与许宝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许宝新支付原告苏建平的赔偿款38430.85元.二、驳回原告苏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许宝新一直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苏建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许宝新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许宝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敖四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唐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