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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刑初字第00358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8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申浩,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诉刑诉(2015)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新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申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4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号码为晋D×××××小型普通客车,沿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金惠二支路T型路口时,遇情处置不当致使所驾车辆撞击通过路口的被害人胡某丙,造成被害人胡某丙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逃离现场,并指使朋友李某至事故现场冒名顶替,后于次日凌晨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7mg(乙醇)/100ml(血液);被害人胡某丙符合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方损失人民币44万元,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胡某甲、聂某、葛某、张某乙、胡某乙、朱某的证言,驾驶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尸体鉴定意见书,死亡殡葬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痕迹鉴定意见书,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处警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依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甲有自首情节,能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可宣告缓刑。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初犯;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王艳华人民陪审员  邹素华人民陪审员  钱云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蓉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