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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24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容与杜建波、蔡池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容,杜建波,杜素华,蔡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2486号原告王容,女,1965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杜建波,男,1965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杜素华,女,1951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蔡池亮,男,1951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容与被告杜建波、杜素华、蔡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容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王容负担。审判员  肖青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邢二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