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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宋怀与长春市朝阳区园林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怀,长春市朝阳区园林管理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3588号原告宋怀,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张春扬,吉林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园林管理处。地址长春市清华路213号。法定代表人赵丽,处长。委托代理人刘惠英,朝阳区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怀诉被告长春市朝阳区园林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怀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怀撤诉。案件受理费1,585.00元减半收取793.00元,由原告宋怀承担。审 判 员  邵东文人民陪审员  钱莹莹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