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张松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刑少初字第128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松培,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聋哑人,住沈丘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抓获,2015年8月2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1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翻译人员潘珍珍,沈丘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指定辩护人张瑜,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松培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丽、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松培及其指定辩护人张瑜、翻译人员潘珍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松培到沈丘县纸店镇史庄行政村唐庄村村民唐某家,翻墙入院,盗走家中现金630元及唐某的邮政存折一个。当日16时许,张松培到沈丘县纸店镇邮政支局储蓄银行从存折内支取700元现金。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松培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松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张瑜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松培犯罪情节较轻,并自愿认罪,且系聋哑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松培到沈丘县纸店镇史庄行政村唐庄村村民唐某家,翻墙入院,盗走唐某家中现金630元及邮政储蓄存折一个。当日16时许,张松培到沈丘县纸店镇邮政支局储蓄银行将所盗存折内700元现金取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松培的供述(1)被告人张松培在公安环节的供述“我在纸店唐庄唐某家,从院子南边翻墙进去,把堂屋门摘掉后进屋,偷了630元钱,还有一个存折,我到银行取了700元钱,存折我撕烂后烧了。”(2)被告人张松培在审理环节的供述“我偷的存折里有个小纸条,上面有密码,我拿着取了钱。”被害人唐某的陈述“2015年8月23日晚上7点左右,我从工地上干活回到家后看我家堂屋门开了,条几上放着的酒盒子上盖没有了,我看了下,里面放的600元钱不见了,酒盒子旁边放着的30元零钱也没有了。堂屋东间的柜子也被人用瓦刀撬开了,柜子上有个木箱子,里面放的地亩补贴本也被人拿走了。第三天我去邮政银行补老年补贴本,发现上面的钱被人取走了700元,还余下60元,邮政银行工作人员让我来派出所报案。”证人王某(纸店邮政支局储蓄银行工作人员)的证言“2015年8月23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过来一个年轻人拿个存折取钱,存折户名叫唐某,是在沈丘开的户。我问他取多少钱,他没吭声。我一查发现有760元,又问你取700元?他点点头。我问他知道密码吗,他点点头。我说你咋不说话,他指着自己的嘴表示不会说话,我才知道这个年轻人是个哑巴。他输入密码后取过钱就走了。这个人大约20多岁,留个茶壶盖发型,头发染黄色,上身穿灰色体恤带有字母。”4、辨认笔录。证实王某辨认出张松培即是2015年8月23日在纸店邮政储蓄银行持唐某存折取钱的人。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6、视频截图。证实2015年8月23日下午16时48分至16时52分,被告人张松培到纸店邮政储蓄银行取钱的情况。7、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松培指认作案现场及取钱地点的情况。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松培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9、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张松培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判刑后于2015年3月31日刑满释放。10、发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张松培于2015年8月27日被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松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松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松培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松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张松培退赔被害人唐保勤人民币13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韩 涛审判员 张晓莉审判员 郭 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