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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匡国富与李学文、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国富,李学文,邹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匡国富,个体业主。被告李学文,1972年月13日出生。被告邹静。原告匡国富诉被告李学文、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学文、邹静已将借款归还给原告匡国富,因此原告匡国富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国富撤回对被告李学文、邹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匡国富负担。审判员  张兰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丁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