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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州惠发运输有限公司和刘建勇、任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惠发运输有限公司,刘建勇,任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惠发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建勇,男,汉族。被执行人任炎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州惠发运输有限公司诉刘建勇、任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建勇、任炎伟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岳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