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州惠发运输有限公司和刘建勇、任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惠发运输有限公司,刘建勇,任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惠发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建勇,男,汉族。被执行人任炎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州惠发运输有限公司诉刘建勇、任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建勇、任炎伟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岳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