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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红康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洪亚铝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红康塑业有限公司,成都洪亚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成都市红康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俊辉,总经理。被告成都洪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屈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红康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洪亚铝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红康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红康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洪亚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本案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市红康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陈雪 搜索“”